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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诉讼请求的制度逻辑与实务进路——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中心的规范分析

  时间: 2026-06-26      21     分享:


 

引言2026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典型案例形式明确肯定了备位诉讼请求的实践价值。这一标志性事件意味着,备位诉讼制度已从学理探讨走向司法实践的规范化运作。本文从规范分析与实务操作的双重视角,系统梳理备位诉讼请求的制度逻辑与适用规则。

一、制度界定

备位诉讼,学理上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或“顺位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主、次诉讼请求。其核心构造在于: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之间存在先后顺序且相互排斥,不能同时成立。法院先审理主位请求,若主位请求获得支持,则备位请求视为自动撤回,无需裁判若主位请求未获支持,则继续审理备位请求并作出裁判。

备位诉讼的理论根基在于诉的客观合并理论。在大陆法系诉讼法理论中,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根据请求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种形态:单纯合并(多个请求并列无顺位关系)、选择合并(多个请求择一支持)与预备合并(请求之间存在先后顺位关系)。备位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扩充诉讼容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二、从个案认可到制度的设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备位诉讼作出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并未要求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不得相互排斥或存在顺位关系。这一规范空白为备位诉讼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

备位诉讼的规范地位经历了从个案认可到制度激活的演进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裁定中已认可预备合并之诉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当事人提出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24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一条,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合同纠纷中法院释明备位诉请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地方司法文件早有探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对预备诉讼作出了界定。

三、典型案例的规范意义

在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审查发现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若认定合同有效而原告未提出违约赔偿主张,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依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主动向原告释明,原告增加了“若合同有效则赔偿损失”的备位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该案的规范意义在于三个层面:第一,以典型案例形式对备位诉讼“正名”,示范效应辐射全国各级法院;第二,展示了法院主动释明的司法方法;第三,体现了通过专业指引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差距的司法理念。

在另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买家主张卖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但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欺诈。法院引入备位诉讼思路,释明买家在撤销合同无法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可主张解除合同、退款退车最终纠纷一次性解决。

四、适用要件与适用类型

(一)备位诉讼的适用应满足以下要件:(1)原被告同一;(2)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3)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具有先后顺位且相互排斥;(4)两项诉请均明确具体。如果两个诉讼请求只是互斥而不存在先后顺序,则不构成备位之诉。

(二)典型适用类型

第一,合同效力不确定情形。 这是备位诉讼最典型的适用场景。当事人可主位诉请确认合同有效、请求继续履行,备位诉请若合同无效则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也可主位诉请请求撤销合同,备位诉请若撤销不被支持则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 当事人可主位诉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备位诉请若履行不能则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明确将此种情形纳入法院释明范围。

第三,物权与债权冲突情形。 当物权性请求权与债权性请求权并存且可能冲突时,可适用备位诉讼。例如一物二卖纠纷中,当事人可主位诉请确认所有权或请求交付房屋备位诉请若无法取得所有权则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除外。需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两种责任可以同时成立,不适用备位诉讼——备位诉讼要求主位与备位互相排斥、不能同时成立。

五、审理程序与裁判规则

(一)一审审理规则

关于备位诉请的审理时机,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须待先位诉请不成立后方可审理备位诉请更有力的观点认为,两项诉请的基本事实高度重叠,应当对两项诉请一并进行审理,按“先位诉请→先位抗辩→备位诉请→备位抗辩”的形式展开诉辩攻防。后一种观点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若先位诉请经历完整程序后再审理备位诉请,将增加庭审次数和当事人负担,消减合并审理的制度优势。

关于裁判处理,由于两项诉请存在冲突、不会同时成立,先位诉请获得支持构成备位诉请裁判的解除条件,法院无需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

(二)二审裁判规则

一审裁判结果有三种:支持先位诉请、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两项诉请均不支持。

在一审支持先位诉请的情形下,若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先位诉请不应获得支持,能否径行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通说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审对两项诉请均进行了实质审理,备位诉请发生一审效力,二审径行裁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三)诉讼费用

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费收取,存在以两项诉请标的额较低者为准、以较高者为准以及叠加计算三种观点。通说认为,因两项诉请不能同时成立,不应叠加计算,应以两项诉请中标的额较高者为准。

六、实务操作要点

(一)提出时机与方式

备位诉请最迟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为尽快固定争议焦点,建议在起诉时与主位诉请一并提出。

(二)诉请设计

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须均明确、具体,有对应的事实和理由应指向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明确且同一。诉请表述应采用条件式结构,清晰体现先后顺位关系。

(三)积极利用法院释明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法院在合同纠纷中可以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提出备位诉请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当敏锐捕捉这一机会,及时补充备位方案。

(四)证据组织

备位诉讼虽包含两项诉请,但两项诉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证据具有高度重合性。在证据组织上应统筹兼顾,确保证据材料同时覆盖主位与备位两种请求权基础。

结语备位诉讼请求制度虽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其正当性与适用规则已逐步确立。从(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裁定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再到2026年典型案例的发布,备位诉讼完成了从个案认可到制度激活的规范演进。

对于律师而言,熟练掌握备位诉讼请求的适用要件、类型化场景和程序规则,能够帮助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实现多重救济目标,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一次性解决纠纷”成为司法政策核心取向的当下,备位诉讼无疑是律师应当重点掌握的诉讼策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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