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遇见“先开票后付款”与“先付款后开票”的争议,不时引起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摩擦与纠纷。不少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试图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法院案例助你分析这一核心问题。
一、主流观点:未开发票,不是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支付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而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等通常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不具对等关系。未开具发票通常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
司法实践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明确或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法院普遍支持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的给付请求。裁判观点如下:
1、未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不得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工程款支付义务为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二者不具对价或对等关系,发包人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或主张先履行抗辩。
参考案例:
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合同》,合同总价163420.17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8908.67元,尚欠24511.5元未付。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抗辩拒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原告履行开票义务,但不影响本案工程款支付。判决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事实审查与抗辩失效的典型情形。
(1)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明确或实际交付使用且未对工程异议的情况下,拒付工程款的“未开票”抗辩不成立。
参考案例:
苏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防火门、防火窗分包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2021年3月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约定支付95%工程款及5%保修金。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保修金294,135.58元,且逾期未付利息,原告遂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未办理请款及开票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请的未付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均予以确认,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照准。关于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原告尚未办理请款及开票手续的抗辩,即便双方协议中对相关付款申请进行了约定,并不妨碍原告径行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据此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故对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令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1)若承包人已部分开票且表示可随时补开发票,发包人以未收全票据为由拒付,同样不被采信。
参考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7月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工程于2017年9月移交物业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约405.96万元。原告主张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68,338.52元及质保金,因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提起诉讼。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因未收到发票拒付剩余款项。法院认为,原、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施工并经双方结算后,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对于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尚未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因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原告已开发票的工程款,原告享有抗辩权,有权要求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在诉讼中也明确表示随时可以开具剩余发票,故对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另外,原告诉请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判令某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确认原告对相关工程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结
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应及时付款。例外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作为付款条件且具先履行顺序写入合同时,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可依约暂时拒付。但需注意,若拒付实际系因发包人资金问题、或承包人明确承诺随款即开票、或条款属不合理格式条款等,则以“未开票拒付”的抗辩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