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没领证,不算真正的一家人,他就算冷暴力我,警察也管不了吧?”“他总说我‘离开他就活不下去’‘没人会要你’,这算家暴吗?还是我太敏感了?”
后台收到过太多类似的留言,字里行间藏着的委屈与困惑,戳中了无数在亲密关系里挣扎的人。过去,“婚前同居”常被视作“非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也总被归为“感情矛盾”,可那些看不见的伤害、不被认可的痛苦,真的该被漠视吗?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在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的特点和成效时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这不仅是法治的进步,更是对每一个“未领证却认真相爱”的人的保护,是对“冷暴力、语言打压不是暴力”的彻底否定。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两则典型案例,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成员”与“虐待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典型案例:
案例1:马某某虐待案—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死,男子被认定“虐待罪”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案例2:牟某虐待案—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与女友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女友,并表达过让女友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两人争吵后,陈某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两人争吵后,陈某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15时17分左右,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左右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主审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鹏介绍: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案例意义:
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上门女婿”也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将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中。
案例中还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罪行为。当该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长期在亲密关系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
为什么这两个认定,对我们如此重要?
有人可能会问:“婚前同居是两个人的事,法律何必‘多管闲事’?精神虐待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真的需要法律介入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现实里,太多人因为“没领证”,在遭遇伤害时找不到维权的依据;太多人因为“精神虐待不算家暴”,在痛苦里自我怀疑,甚至错过止损的机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晶指出,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过去,很多人会觉得“没动手就不算家暴”,甚至连受害者自己都可能怀疑“是不是我太矫情”。但现在,精神虐待已被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无论是持续性的语言贬低、威胁恐吓,还是限制人身自由、孤立社交圈,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就属于家暴。就像上述案例中受害者的遭遇,即便没有肢体冲突,男友的精神控制行为也已触犯法律。
对“家庭成员”的扩容,是对“事实亲密关系”的尊重:婚前同居早已不是少数人的选择,很多情侣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分担责任,早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共同体”。将这种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不是“催婚”,而是承认这种关系的合法性,让身处其中的人能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对“精神虐待”的明确,是对“隐性暴力”的亮剑:比起看得见的伤痕,精神虐待带来的心理创伤往往更持久。它会摧毁人的自信、孤立人的社交,甚至让人失去逃离的勇气。把精神虐待纳入家暴,就是在告诉所有人:“伤害不分有形无形,你的痛苦,法律看得见、管得了。”
最后想说:你的安全感,不该靠“领证”来证明
写这篇文章,不是想制造焦虑,而是想告诉每一个在亲密关系里的人:
无论是婚前同居还是已婚,你都有权利拒绝冷暴力、语言打压、精神控制;无论是“没领证”还是“已结婚”,你的痛苦都值得被重视,你的安全都该被守护。
如果此刻的你,正经历着类似的伤害,请记住:
及时求助: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也可向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
保留证据: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等;记录施暴过程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信记录;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以及工作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勇敢止损:如果对方不愿改变,别犹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果断离开伤害源。既入穷巷,就该及时掉头,不可等一世消磨,悔之晚矣。
法律的进步,从来不是为了束缚感情,而是为了守护每一份真诚的关系—不允许有人用“爱”的名义伤害你,更不允许有人用“没领证”的借口逃避责任。
愿每一个认真去爱的人,都能被温柔以待;愿每一个遭遇伤害的人,都有勇气和底气,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