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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认证问题

  时间: 2024-11-15      650     分享:

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录音证据,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在多个最高院判决中对于录音证据如何认证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案件中,对于录音证据的认定如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中认定:"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案件中认为:"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案件中认为:"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

     可见,对于录音证据是否采纳取决于对案件事实是否能起到证明作用,且是否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驳回,如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但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则该录音证据则很大可能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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