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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

  时间: 2024-11-08      650     分享:

“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7-2-103-002

裁判要旨: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2、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4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3、债务人生前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5

裁判要旨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借款人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又未能举证借款来源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2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5、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8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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