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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份收益

  时间: 2024-11-22      632     分享: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份收益

生效的法院或者仲裁裁决类法律文书,是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确保其执行,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此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自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计划,显示出国家对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重视和努力。

然而,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强制执行手段,‌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款项等措施。当前,常规的强制手段或许很难执行回款,故类似于执行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等诉讼案例持续增多,下文将对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股份收益,结合案例进行归纳。‌‌

 

一、法律适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2款:“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案涉被执行人是某公司股东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持股公司发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法院进行履行,此时法院发出的系冻结裁定书,类似于到期债权执行时人民法院发出的冻结裁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到期债权类执行措施,上述法律并未规定被执行人持股的公司享有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权利。

二、案例分析

案例1:(2020)粤执复442号

在该案例中,广东高院认为在执行中,如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投资入股公司有长期未分配的利润,可以直接提取。就本案而言,根据亚辰煤业公司报告,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7113026.27元。鉴于该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对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直接影响,因此执行法院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对德威煤业公司所持49%股权相对相应的收益予以提取。

案例2:(2022)湘04执复139号

衡阳中院认为,湖南中库2021年度股东会决议对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确定了公司股东北京中库的分配金额,即股东分红已到期,故执行法院要求湖南中库协助予以提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湖南中库在收到执行法院要求提取北京中库应得分红459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召开股东会暂停分红,不能对抗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

案例3:(2019)冀执复683号

相比上述案例1及案例2,此处的案例3却从反面阐述不能直接从被执行人持股公司强制执行投资分红的情形。其中,河北高院认为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兆瑞公司已进行利润分配股息分红,所以正东公司在兆瑞公司处是否享有股权收益以及股权收益的数额尚未确定,该股权收益的强制执行提取条件尚未成就。故,在尚未确定正东公司在兆瑞公司是否享有股权收益、是否到期及数额几何的情形下,石家庄中院先后作出(2016)冀01执44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16)冀01执440号之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440号通知书三份法律文书,直接裁定强制提取正东公司在兆瑞公司的股权收益并责令兆瑞公司予以协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三份法律文书应予撤销。

 

三、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股东在公司的收益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作为某公司股东时,代理律师可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取被执行人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该公司分红的时间和方式。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向持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调取查询有关包括会计常见三大类表,而这些表中一般都会体现公司的支出、利润、资本公积金等信息,据此可以计算出公司可分配利润。

此外,当进入执行程序中,首先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对外在公司中的持股股份情况,并且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在某公司的股份,防止其进行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法院生效案例,可知在确定了股东持股公司的到期收益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提取。但当执行法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所持股公司的股息或分红时,首要确定股东在公司应得的分红数额,如该持股公司已作出分红方案决议,则显然属于已到期的收益,依法可直接强制提取、扣划;如该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或提取明显不合理的公积金后存在大量的未分配利润,而长期不予分配,执行法院也可直接强制提取。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执行人在公司股份的收益的执行,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股权转让和股东权益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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