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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 2024-11-01      976     分享: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上述两条法律均未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86-001

裁判要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劳动者马某某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马某某入职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某因受伤在2020年11月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另查明,2021年7月6日马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马某某与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最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新民再2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1、若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 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上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本案中,因马某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本案中,马某某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马某某在入职物业公司之前无固定职业,并未以物业公司支付的报酬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本案中马某某实际工作6个月时间,该工作持续时间较短,可见马某某对物业公司该份工作的依赖性较低,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即物业公司对马某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物业公司与马某某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2、从法律精神和社会效果来看,一是马某某请求确认2020年11月23日其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目的为获得工伤赔偿,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均予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时间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马某某虽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对于马某某的权益并未造成实际影响。二是从立法目的出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用工关系,有利于劳动人员的有序流动及经济社会的有利发展。因马某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如确立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故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亦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综合上述分析,马某某入职时其与物业 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即从马某某入职时至2020年11月23日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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