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一、用工单位合法退回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即特定情形下的经济性裁员。
因此,如用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用工单位属于合法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用工单位系违法退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
第一,要求派遣单位重新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去,而且,要求重新派遣的工作需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果重新派遣的工作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者有权不予以同意,派遣单位如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第二,如无法安排新的工作的情况下,要求由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是,由于基本工资一般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应催促派遣单位尽快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三,如派遣单位既没无法给劳动者重新安排工作,又不想给劳动者发放基本工资,而仅因为劳动者被退回,且劳动者被退回并非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此种情况下,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派遣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您有权向派遣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能够主张的赔偿责任以及主体
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能够可能主张的就是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同时,要有权主张退回期间的工资差额(即最低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差额部分)
如用工单位并非合法退回劳动者,后又引发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时候,用工单位需要与派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是合法退回,同时,用工单位在履行派遣协议期间也没有任何的过错,如并未发生拖欠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等其他过错情形,那么,用工单位是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的。
同时,作为派遣单位来讲,如劳动者被退回,并不意味着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了被退回,才具备合法解除的基础,否则,擅自解除,是需要承担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