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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法际线

  时间: 2024-08-30      854     分享: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际线

案例介绍

培训中心是一家从事英语辅导培训的公司,其加盟了菲尔德国际少儿英语,吴某2019215开始在培训中心销售部门担任课程顾问,工作之初双方并未签订合同。20192月下旬至3月上旬,培训中心组织包括吴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参加了为期5天的总部培训,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均由培训中心负担。2019411日,培训中心与吴某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工作期限、岗位、薪酬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425日、428日,吴某两次向培训中心请假,休假期间,吴某回到培训中心在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用自己的U盘拷贝了前台电脑里的课件信息、培训资料,对前台的进店咨询客户信息进行了拍照,并使用相关材料去了同市另一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加盟的是米格国际少儿英语)从事市场销售宣传。2019428日,在吴某拷贝培训中心电脑信息一天半之后,培训中心发现此事并吴某协商解决信息泄露之事,将吴某拷贝的相关信息删除。因协商赔偿未果,故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培训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违约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金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劳动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法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5000元,被告虽认可其参加了培训,但并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而原告又未就被告本人所花费的培训费用提供证据,鉴于原告确已实际负担了被告的培训费用,酌情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培训费用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金50000元,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被告虽有违约行为,鉴于无法确定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以及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违约金应综合被告的违约行为性质、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确认。判决吴某支付给培训费用3000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违约金15000违反同类业务竞争限制义务违约金1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发条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务解读: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针对案例中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劳动合同法》中虽无相关规定,但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已被修订)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违约金情形外,若劳动者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仍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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