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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律实务二:公司欠债,执行股东

  时间: 2024-08-16      692     分享:

于律实务二:公司欠债,执行股东

实践中会经常碰到对手方为公司、打赢了官司,执行查封了公司帐户,却账户没钱,公司没资产可供执行,最终导致执行案件终本。所以今天来谈谈公司欠钱、追究股东责任的实际执行问题。

一、前提:股东未实缴

本篇文章的所有前提均为公司现股东/原股东认缴出资额却未实际缴纳的情况。同时,需穷尽目前执行手段,主要满足九民会议纪要所阐述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即大概率需要针对公司的执行案件终本,且如果可查询到公司有其余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更好(如查询到别的终本案件或公司涉诉情况)。

再次明确,股东已实缴的情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诸如实缴后抽逃出资、或实缴后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况会另文讨论。

二、查询是否实缴:企业年报

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公司股东是否有进行实缴。在2014年上一版公司法颁布后,因改为股份认缴制给予缴纳期限,很多公司工商档案上并没有验资报告等文件,通过调取工商详档无法获取公司是否已实缴的证据。但笔者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通过查询公司年报,可看到股东实缴情况,目前该方法屡试不爽。当然如有其他妙招以查询实缴情况,欢迎补充。

三、责任:现股东/原股东

关于股东未缴纳的清偿责任,主要规定于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如针对原股东:

1.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其对受让股东出资的补充责任。

2. 原公司法解释三(目前未废止)在第十三条及十八条中也做了复合性的规定,两条规定连起来总结则是原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3. 民事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亦对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做了应予支持追加的规定。

而现股东的责任在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亦被明确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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