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签订的合同必须要履行吗?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即生效,双方即应当按约执行、诚信履约,这无可厚非。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一定要履行,有一些合同自身存在效力瑕疵,为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对相关合同做了负面评价,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行为或直接确认相关民事行为无效,这无疑给了因签订合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一个新的机会。
今天,王律师分享一则因欺诈签订的合同被撤销的经典案例。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总结一下
法律上规定的“欺诈”,就是乙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属于欺诈,可以撤销。
翻译一下:就是基于被骗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帐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况,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签订的合同应予撤销。
案情概述: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B公司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请求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B公司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遭受欺诈,故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提供了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了股权转让对价。且案涉协议还约定原告A公司保证及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情形,亦未向B公司隐瞒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协议签署和履行的信息。另查明,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购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
法院判决:A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B公司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撤销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