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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中的欺诈问题的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时间: 2023-11-10      433     分享:

一、案件事实

2022年4月26日,原告因个人用车需求与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沟通,被告公司表示向原告出售“旗舰版”的车辆一台,售价21万元。原告表示接受21万元的售价并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支付定金、按揭购车、到店看车事宜。

2022年4月28日,原告到鹏程公司实地看车后与鹏程公司签订《旧机动车成交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公司购买车辆一辆,成交价21万元,被告公司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并约定原告已验车。当日,原告被告公司支付完车款21万元(含2022年4月26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手续费1000元,被告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原告发现所购车辆的不是“旗舰版”,配置与旗舰版的配置不符,遂与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短信沟通,被告公司表示车辆型号是没有问题的。

经查,车辆为至尊版而非旗舰版。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旧机动车成交协议书》并退还购车款21.1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方观点

1.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公司退还购车款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其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公司由于客观上无法避免的识别错误才将车辆标注为“旗舰版”,为避免客户认识错误,其公司还特意在案涉车辆展售信息中的车源详情一栏就案涉车辆型号、配置、车况进行了详细描述

2.被告认为原告通过浏览案涉车辆展售信息,就案涉车辆的型号、配置是明确获悉的。由于被告的业务员入职时间仅10天,对案涉车辆状况不了解,导致其直接将识别出的车辆型号发送给了原告,但该行为并非欺诈,完全是业务能力缺乏导致
   3.2022年4月28日,原告到达被告经营场所实地看车并亲手上路试驾,因“旗舰版”车型比“至尊版”多出了后排娱乐、停车辅助、并道辅助、雷达测距,且上述四项功能具有明显的外观显示,车辆外观特征极其明显,该四项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两款型号可明显区分开。原告在实地看车、试驾过程中,并未对试驾车辆提出任何异议

4.被告认为原告是故意为之,意在通过恶意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被告公司达成购买车辆配置为旗舰版”的车辆一辆的合意,但被告公司实际向原告交付的车辆一辆的配置为“至尊版”,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后,被告公司应向原告退还车款,原告应向被告公司退还车辆。原告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车辆成交价为21万元,原告支付了车款21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司退还购车款2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购买案涉车辆供个人及家庭使用,是消费者。被告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公司,对案涉车辆的配置清楚了解,但其在与原告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向原告告知了错误的配置信息后,并未及时纠正,故意隐瞒了案涉车辆的真实配置信息,使原告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使原告在错误认识下做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被告公司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车辆成交价21万元的三倍。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司赔偿6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辩称在原告实地看车时告知了原告案涉车辆是至尊版,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原告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提车后发现车辆配置与旗舰版的配置不符,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旧表示车辆型号是没有问题的,故被告公司原告实地看车时告知了原告案涉车辆是至尊版的抗辩,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1万元;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63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何为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欺诈构成要件:

(1) 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

(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何为惩罚性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旨在于惩戒不法行为并遏制他人采取类似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对于二手车而言,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有两种,一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改装车辆发动机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款式、配置、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浸水等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对车辆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

适用该条款的条件为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其中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证明经营者存在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故意。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对车辆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或者对车辆价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也可适用该条款。

基于二手车本身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本身安全性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经营者未予披露的,一般不宜认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小总结:

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作为买受人,在购买车辆时,也应当通过各方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部交予出卖人,在选购汽车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置,并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在提车时务必仔细检查车辆情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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