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法律风险要点简析
商业特许经营即日常所说的“加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特许人主体为企业。《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只有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商业活动,个人不可以。
2.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业务,亦即“许可”他人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再投入人力、资金等研发成本的经营成果,因此,需要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商业经营业务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且具备能够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需满足“两店一年”。《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是指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比如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店等多种形式。“一年”则是时间维度上持续的量化指标,且是持续经营时间,如果不满足持续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即使成立满一年以上,也不符合“一年”的标准。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合法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特许人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以取得特许经营资格。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平等、充分的获得全部得经营信息,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平衡双方主体存在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差距,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在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不仅要求特许人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还要求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费用、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等信息内容,同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四、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1)特许人不符合“企业”“两店一年”条件时,将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特许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备案将面临被相关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面临被相关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民事法律责任。
(1)对于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特许人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特许经营合同因不符合主体条件而被认定为无效后,特许人可能承担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等特许经营费用的责任,同时还可能面临赔偿被特许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如房租损失和装修损失等)。
(2)对于“两店一年”是否系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倾向认为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若被特许人以此为由主张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提出解除或撤销合同的,可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特许人可能会承担承担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等的特许经营费用及相关违约责任。
(4)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虚假披露信息,将会面临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撤销的风险,进而承担返还加盟费、管理费等的特许经营费用及相关违约责任。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已经相当普遍,倍受各行各业的青睐,成为当今社会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模式之一。因此,对特许人而言,合法、合规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更好的开展商业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