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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中被欺瞒购得水泡车的维权路径

  时间: 2023-09-28      448     分享:

二手车交易中被欺瞒购得水泡车的维权路径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内二手车交易便悄然萌芽,随时代发展,现今国内二手车交易已形成庞大市场规模。从中汽协公布的2016年至2021年的数据分析国内二手车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各项数据均有较快增长,交易额在2021年首次突破万亿,并在可预期范围内有持续增长的空间。据中汽协预测,2022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将有望突破2,000万辆。

随着二手车市场规模的增长,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无良车商欺瞒消费者,用水泡车以次充好,兜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泡车的现象日益增多。许多消费者因缺乏汽车鉴别的专业知识,误将水泡车当精品二手车购买,而造成自身重大经济损失。在实务中,如消费者不慎购入水泡车应如何维权,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特撰写此文据以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导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精选案例

案例一(2023)渝05民终982号

【裁判结果】:支持“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亚盟是否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导人误解的宣传”,在视频中李亚盟亦承认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且合同载明了车辆无无水泡、火烧、重大交通事故,但《查博士车辆检测评估报告》中检测案涉车辆为水泡车,车信盟平台查询报告案涉车辆2021年5月因暴雨车损金额为94000元。被告李亚盟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车辆的信息作全面了解并作出相应承诺,2021年5月发生水泡事故,2021年11月李亚盟将案涉车辆出售原告,其应当知晓车辆系水泡车,2022年5月10日双方协商时,李亚盟向原告代理人陈洪发送了车信盟平台查询报告截图,证明李亚盟可以从正常途径了解车辆实际情况,从现车辆的实际情况与李亚盟承诺明显不符,且必然对原告是否购买案涉车辆构成重大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原告有权撤销买卖合同并由李亚盟退还货款83300元,原告要求退还车辆的请求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欺诈行为而追加赔偿金人民币2499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原告陈勇、被告李亚盟签订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买卖合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GWEF7A67JHXXXX60、发动机号码184XXXX406);二、原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返还被告李亚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GWEF7A67JHXXXX60、发动机号码184XXXX406);三、被告李亚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勇购车款83300元。四、被告李亚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勇损失249900元;五、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27元,被告李亚盟负担6373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足以认定与被上诉人陈勇形成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上诉人李亚盟,现李亚盟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事实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李亚盟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安排原车主与陈勇直接签订形式上的书面合同仅仅系为省税费和交易方便而为。上诉人李亚盟认为自己收款系代理行为,认为应当由曾熊民或名扬车行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案合同出卖方应当认定为李亚盟。李亚盟称其为个人,不是经营者,本案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系指从事盈利活动的主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但未登记而从事营业活动的,不影响对其经营者身份的认定。本案上诉人系二手车商,当然系经营者,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本案经营者销售保险理赔金额为94000元的水泡车,向消费者隐瞒了十分重要的信息,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案例二(2022)鄂1182民初1586号

【裁判结果】:支持“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陈喜林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因多次无故熄火,经与被告田洪发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向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特委托广州穗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该公司经鉴定,其结论为案涉车辆系水泡车、库存车等。对此,依法可视为因被告同家贸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陈喜林购车用于消费的目的不能实现。另,被告同家贸易公司对原告陈喜林提起的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及《投诉调解书》[市场监管(2021)第3号],亦无异议。故原告陈喜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及《投诉调解书》[市场监管(2021)第3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案涉车辆经广州穗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其结论为:车辆评估价55000元;保养状况较差;地毯水渍泥沙,方向盘转向柱锈蚀;该车发动机故障灯亮、变速箱故障、油门踏板螺丝锈蚀、座椅导轨锈蚀、备胎缺失;该车为库存车,发生过水泡事故。被告同家贸易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等业务的企业,凭其专业技能,应当对该鉴定所显示的相关结论事项部分或全部知晓,却在案涉车辆交付前未向原告陈喜林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因于此,导致原告陈喜林作出了接收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依法可认定被告同家贸易公司对原告陈喜林实施了欺诈行为;四、原告陈喜林购买涉案车辆系用于个人消费,本案依法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原告陈喜林要求被告同家贸易公司承担已付价款的三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律师评析

在实务中,消费者如不慎购入二手水泡车辆,首先应与出卖人取得联系,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车辆鉴定资质的鉴定公司,对车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以此鉴别车辆的状态是否为水泡车,如鉴定结果为水泡车,且二手车商贩在向消费者出卖二手车辆过程中亦未明确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甚至刻意欺骗,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购买二手车辆的,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二手车商贩因其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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