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醉酒”与工伤认定

“醉酒”与工伤认定

  时间: 2023-08-18      355     分享:




案例介绍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19718日,鲁被公司派至镇江市大润发广场拆卸充电桩,中午时鲁与同事就餐并饮酒,下午14时左右鲁在等待叉车准备装车时不慎倒地受伤。同日,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记录为摔伤头部伴头晕8小时,诊断结果为创伤性脑损伤(左额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头皮挫伤。鲁20191210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钟楼人社局于同日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期满后,于2020115日予以受理,并于2020116日向某汽车服务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钟楼人社局于2020414日作出常钟人社工认字[2019]第311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鲁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认定工伤证据不足故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据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由相关职权部门予以确认。本案中,鲁在事发当日虽饮用了白酒,但其在事发时是否属醉酒状态,该法定排除认定工伤事由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确认,且钟楼人社局收到鲁的工伤认定申请距事发已近5个月,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应由钟楼人社局和鲁承担该法定事由的举证责任不符合常理且于法无据。本案中,根据钟楼人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病历资料等有效证据,结合一审庭审笔录,钟楼人社局认定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从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并无不当。

 

实务解读

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要素,即使不在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可以予以一定的延伸。如果当事人饮酒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在之后因饮酒造成的伤害自然不能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不予认定。如果当事人饮酒确属因工作原因,且其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两要素,则因当认定其属于工伤。

工作应酬需要,陪客户吃饭、喝酒是诸多行业的常态,因应酬喝酒致伤致死的事件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暂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具体个案中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且不同审级的法院的观点也有冲突。一种观点认为,喝酒并非开展工作、洽谈业务的必然要求,不能將喝酒视为正常的工作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饮酒确属因工作原因,则应当认定其属于工伤。实践中主要以醉酒状态与工作是否有关醉酒与伤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判断

1若醉酒与伤亡结果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醉酒规定,是对于伤害由劳动者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才不认定为工伤。所以在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況下,即使不是因工喝酒,只要劳动者的醉酒或饮酒状态与伤亡结果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排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醉酒规定的适用,认定为工伤。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因工外出”“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伤亡,但劳动者是乘车人而非车辆驾驶人或者劳动者是车辆驾驶人,但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责任,都应当排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适用,认定为工伤。而因工喝酒又是出于工作原因导致的醉酒,更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若醉酒与伤亡结果的产生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在醉酒后发生伤亡,应综合考虑其醉酒原因若其醉酒状态是由其自身导致,并未得到用人单位的指派安排,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其醉酒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非因工受伤,或认为劳动者存在醉酒的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上一篇: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能否 中止工伤待遇赔偿仲裁程序

下一篇:违法减资情形下,是否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