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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时间: 2023-08-04      323     分享: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其财产,被申请人也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诉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解决。但在审判实践中,诉前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及裁判却做法不一。

现有法条中没有关于诉前保全费用的明确规定,之前,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时,并不确定申请费的负担,而是在结案时,根据实体裁判结果,在裁判文书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确定保全申请费的负担。2016年之后,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文书样式,增加了“案件申请费”负担的内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第二条申请费在《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由此可见该办法将财产保全费用也解释为诉讼费用。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为在诉前,阶段还不牵扯败诉的问题,如对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同时撤诉,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有法官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中已确定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结案文书中又确定由败诉方负担,有自相矛盾之嫌。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从这个角度来分析,诉前保全申请费与诉讼费有所不同,可以这样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该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的范畴,但当申请人提起诉讼,并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后,则不再是诉讼费了。

实务中如果原告不起诉就失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民事上不起诉不需要申请所以少有申请解除保全后不起诉的案例材料,但笔者观点,根据《民诉法》第一百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虽然没有明确保全到期而不起诉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但是不言自明,没有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依据。例如(2021)鄂执复76号案件中申请人曾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股份,到期后又进行续行冻结,依据上条中《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先行缴纳保全费用,该案判决中却未提及保全费用相关事宜,默认申请人的保全费用承担。有文章认为保全费其实就是为了保证在判决后够顺利执行而交纳的申请费用。所以笔者认为保全到期时申请人不一定达到了自己诉前保全财产的目的,诉讼费用姑且要自己承担,那么现阶段解除保全是因为申请人通过保全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举轻以明重,诉讼费用更应该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原告不起诉也失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途径。

实务中如果原告需要判决可能会提起确认之诉,诉讼费用法院判决确定观点认为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是被告承担的,这就牵扯胜诉败诉的问题,实务中申请人提起诉讼,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作出实体处理。如果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庭审中就必须作为一项事实予以查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必须对支持或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进行说理,判项中也必须有所体现。如果原告需要调解书而进行调解该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综上,如果诉前保全措施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保全申请费则由申请人负担;如果申请人提起诉讼时,未将保全申请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对诉前保全申请费的负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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