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订立遗嘱,都需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准确、具体,不应产生歧义。另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规定了见证人制度,见证人对遗嘱的有效性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格外慎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在有数份遗嘱存在时,需要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因此遗嘱虽好也不要贪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