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作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通过向其送达催要函、合同解除通知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是现实中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常见的主张权利的方式,相应地,“文书是否送达?是否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在成为某些案件事实认定关键的同时,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那么,送达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法院对送达效果进行认定的要点又是什么呢?
本文拟通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中推出一二,以供参考。
直接送达要点浅析
一、直接送达的文件签收人姓名职务不详是否产生直接送达效果的问题【(2021)最高法民终63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东方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送达,并均进行了公证,可以认定东方公司于上述时间将相关催收文书交给了市政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催收文书留置在了市政公司。现市政公司主张东方公司送达的人员姓名和职务不详,但其经过公证的送达地址均为市政公司、滇投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债权人到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催收,按照常理,市政公司、滇投公司理应知晓其催收行为。因此,东方柏丰公司、东方公司上述送达行为有效。
案件启示:
1、直接送达留痕的可能性更强、留痕方式更灵活,且对于送达效果的了解更为直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直接送达方式。
2、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尽量去往选择合同约定地点或注册经营场所,并请具备资质的公证员进行公证以增强送达效果。
3、直接送达中无相关负责人或有授权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也可以进行留置送达,由其员工进行签收即可,可由该员工注明其真实姓名及职务信息加以佐证。
4、如注册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场所的,除去往注册经营场所进行送达外,还可以再去实际经营场所进行再次送达,同样的,可以由公证员对于该次送达进行公证,并拍摄相应的门头、送达过程,签收人签字图片、视频等加以佐证。在庭审中,如对方提出异议的,也可以请求法庭对该实际营业地进行实地调查。
邮寄送达要点浅析
一、非本人签收时的送达效果认定【(2020)最高法民终20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虽然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邮件EMS单记载该通知书为他人签收,但是邮寄的收件人地址为《补充协议》记载的邓浅的住所,也是邓浅的身份证记载的其住址。同时,该地址与《合作开发合同》记载的邓浅的住所也一致,《合作开发合同》并约定该地址为海南碧桂园公司给邓浅发送通知书的邮寄送达地址,并明确如其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南碧桂园公司,否则海南碧桂园公司的通知书在到达该地址之日即视为已送达。相应的EMS单也记载上述通知书已妥投。应认定《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成功送达。
案件启示:
1、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双方写明邮件地址、接收人、联系方式,并约定送达不能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2、邮寄地址选择应当有一定的依据。优先选择双方合同约定的邮寄送达地址,如相关约定缺乏,则可选择公司注册地、身份证记载地址。
3、邮寄需要保存相应的邮递单及投递明细。
二、邮单信息不明时的送达效果认定【(2021)最高法民申105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博能小贷公司提交了债务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单存根(寄件人存联)及EMS投递网络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滕赪伟、占荣仙、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但是博能小贷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存根在“经办人”、“签发时间”、“收寄人员”、“寄件人签名”等处均是空白,不符合常理。从博能小贷公司提供的邮寄单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看,既不是万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也不是滕赪伟、占荣仙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更不是《客户材料邮寄地址确认函》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地址。涉及万力公司的邮单上,收件人并非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赪伟,而是公司员工洪娟,而洪娟否认收到了案涉邮件,万力公司亦未授权或指示洪娟接收案涉债务催收函件。从博能小贷公司与万力公司及滕赪伟的相互关系看,万力公司系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滕赪伟系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担任过博能小贷公司的董事,万力公司也经常派员参加博能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博能小贷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万力公司、滕赪伟等主张保证责任,而博能小贷公司怠于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启示:
1、在具备直接送达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直接送达,否则邮寄送达不能导致的后果须自行承担。
2、邮寄单存根应当载明寄件人、经办人、签发时间、收寄人员、寄件人签名、邮件内容等;应索要快递回单,快递回单应当载明快递送达信息,如拒签、签收信息等;
3、签收人即便是公司员工,也应当有相应的授权。如无相应授权,其签收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4、一般而言,快递物流信息可保存两年,两年后物流信息无法通过快递单号查询。为避免快递物流信息真实性、快递内容真实性无法证实,可录制寄送证明,包括函件内容简要翻看、装袋、封袋、邮件单号、邮递员揽收、邮费支付等,以供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