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的种类主要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不得出售(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