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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与“拐骗”

  时间: 2022-07-13      405     分享:

2007年,孙海洋时年4岁的儿子孙卓在位于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铺门口被拐走。2014年以孙海洋为原型的寻亲故事电影《亲爱的》上映。2021年,孙海洋终于找回了他的儿子。如今,孙海洋再次被舆论聚焦。


2022年6月14日他在社交平台晒出一份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建议书载明,“被告人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犯罪、吴某光涉嫌窝藏、包庇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光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31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拐骗儿童罪、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某光系累犯,建议对被告吴某光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孙海洋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能认同,他认为“(犯罪嫌疑人)拐走两名孩子各长达14年。有的寻子家长找了孩子二十年、三十年。有的甚至死在了寻子路上。只判5年,大家怎么会服气?”



拐走两名孩子长达14年,嫌疑人只被建议判五年?此事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为什么会造成这个情况呢?这就要谈到“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交易为目的,实施犯罪的目的是收养、奴役、使唤等,就是通常所讲的把儿童拐骗来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传宗接代,或让孩子替自己完成一些工作,对孩子进行奴役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是为了实现出卖目的所实施的手段行为。

1、犯罪客体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即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行为方式不同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拐骗儿童罪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手段多样,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是为了贪图钱财,贩卖车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拐骗儿童罪,直接故意,主观上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也有因喜欢儿童或将其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而实施拐骗的。

正是因为上述的区别导致两罪在社会危害性上产生了不同,所以在刑事处罚的上也有了较大的差异,虽然对于被告人吴某龙,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五年,但已经是拐骗儿童罪的量刑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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