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员工离职的形式可分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五类。其中,N、N+1、2N里面的N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里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扣除社保、公积金。
N:月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2N:月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2;
N+1:月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1个月平均工资。
一、概念及适用
(一)N指的是经济补偿,其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这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违法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的补偿。包括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三十八条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四十条的无过错辞退、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四十四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等共计41种情形可适用。
特别提醒: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执行规定)。
(二)N+1中的“1”指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仅适用于下面这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其中的“1”俗称“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因此,“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
(三)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以经济补偿金为标准,双倍支付的相应赔偿金。只有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种情形,才可以主张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前所述,N指经济补偿金,2N就是指这里的经济赔偿金,即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二、案例释解
案例1:经济补偿金
王某2021年1月10日入职某公司,月工资20000元。因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2022年2月9日,某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王某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公司,某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因某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王某,因此,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王某在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1年零1个月,满1年,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对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因未超过半年,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对于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1月+20000元×0.5月=30000元。王某应当获得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20000元。如果某公司提前30日通知了王某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代通知20000万。王某只能获得3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经济赔偿金
王某2021年1月10日入职某公司,月工作20000元。因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未对王某进行培训、也未与王某协商调岗,2022年2月9日,某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王某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既未对王某进行培训、也未与王某协商调岗,直接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王某的司龄为1年零1个月,满1年,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对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1个月,因未超过半年,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对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王某应当获得的经济赔偿金总额为=20000元*(1+0.5)月×2=60000元。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会产生上述不同标准。但必须明确的是,2N+1、2(N+1)则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法律并不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