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保全、固定证据。
目前网络侵权仍处于“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状态,且网络侵权视频、文字容易被删除、灭失,因此建议被网络造谣的受害人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对侵权事实(谣言内容、谣言发布时间及转载数量、谣言发布者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和固定,以便后续诉讼维权。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在掌握初步证据的前提下,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向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致函,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制造或散播谣言的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的,导致损害扩大或损害继续发生的,被侵权人可依法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同时,受害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造谣、诽谤行为未达到构罪标准的,可作为违反治安行政法规对侵权人采取拘留、罚款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违法人刑事责任。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外,对于造谣、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为“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如何理解“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六、结语。
律师在此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无论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传消息一定要仔细甄别,对于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网络消息,请勿随意转发、传播,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当被网络造谣时,要勇敢的进行反击,擅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让谣言不仅止于智者之识,更应止于法律之剑,使网络造谣、传播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不敢再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