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代为履行区分典型案例
1.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
在《段国成与任岳记、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724 号民事裁定书]》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岳记、胡应美与段国成签订的案涉《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
2.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下,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并不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约定。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通常需要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杨顺建、杨龙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490号] 》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案涉《协议书》构成债务转移,并据此判令杨顺建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是须有有效债务存在;二是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三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3.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与债务转移协议的表现形式:
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2)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3)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4)第三人单方表示履行。
债务转移协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