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成熟,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受到人们的持续热捧和关注。由于目前直播变现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更加密切,同时也容易产生更多的权利纠纷。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商事合作关系?主播跳槽遭受巨额索赔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从真实案例里试着找到答案。
佳某公司是从事电子商务直播销售产品的公司,2019年1月29日,佳某公司与小高签订《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双方协议约定:佳某公司为小高提供第三方平台,小高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同时获得费用;小高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否则将追究小高违约责任,小高应向佳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
2019年7月8日起,佳某公司开始安排小高为“学会公司”的淘宝店直播。
2020年3月24日,学会公司要求小高直播,但小高以“准备回老家养身体备孕生娃”为由拒绝,但佳某公司并未同意。
3月31日,佳某公司与学会公司终止了直播合作,但是小高私下联系学会公司继续直播事宜,并在4月3日晚开始在学会公司直播。佳某公司遂起诉小高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小高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小高认为,自己和佳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佳某公司无打造艺人等服务的能力和资质,完全是利用自己社会阅历浅,无法辨别风险,误导自己签下规避、减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佳某公司提出的100万赔偿款无事实依据。
1、《艺人网络合作协议》的定性问题;
2、违约金赔偿问题。
1、《合作协议》有效,并非劳动合同,而属商事合作合同
本案被告进行主播活动,而原告向其提供直播平台,且双方对直播的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双方通过合作活动实现共同收益。虽双方在协议中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构成、工作时间及保密条款和竞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未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作出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的性质为一般的合作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小高违约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根据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提供的第三方互动平台上进行直播,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一经甲方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而该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交易、预防违约,是根据被告根本违约所造成的原告预期利益损失、用户流失情况等综合考虑得出的合理结果。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前往曾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的学会公司,使得原告不仅失去了与被告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为培养被告而支出的成本也全部为他人作嫁衣。被告单方违约到其他公司进行直播,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必然导致相关粉丝的转移,并进一步给原告带来更多其他用户的流失。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并无损失与事实不符。而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违约方应当对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合同定性问题
当主播因跳槽而被原平台起诉违约时,平台方面会主张高额违约金,而主播则会抗辩称,与平台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因为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则不存在劳动者因为离职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甚至,若认定合同为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直播平台与主播所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因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考量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该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制度、劳动纪律、相关奖惩规则等,另外,还会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亦即劳动者的日常活动是否被纳入整个公司运行体制之下。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主播与平台之间,由于双方属于合作共赢的关系,主播与直播平台签合同后,主播一般按约定在自主选择的场所进行直播,不用接受平台的行政管理和人事制度,如果协议中约定酬劳是按比例的提成,会形成较为明显的商事合作关系。
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未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平台就能越过劳动法的相关限制,向违约跳槽的主播索取高额的违约金。
2、高额违约金能否被支持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通过大量成本提升流量,再通过流量变现进行盈利,流量高的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融资以及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在直播平台迅速扩融过程中,网络主播是平台的核心资源,观众与主播之间的正向关联度很强,直播平台需要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一旦优质主播跳槽,由于观众进入直播平台途径系开放式的,且多为免费模式,转换成本非常低,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原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必然随之下降,而新平台获得经济利益,此消彼长的态势下,主播跳槽后给原平台造成经济和声望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综合来看,大多数平台会在起草合同时明确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也会同时加入其他计算方式来保证填平自己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时并不当然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而是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作出裁决。同时,平台在商业活动中的分成比例以及投入的成本、该违约主播在其他平台获得的收入等多种客观因素,也会被综合纳入考量。
而对于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由违约方举证证实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