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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涉及法律问题裁判要点

  时间: 2021-11-09      1897     分享: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往往引发“假戏真做”。“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双方非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真实目的,约定通过暂时离婚的方式,实现其他意图的行为。但离婚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既定力,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除当事人重新缔结外,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可逆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仅可根据一方请求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问题之一


能否以“假离婚”为由,请求相对方恢复婚姻关系,或者认为该离婚的行为无效,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呢?——否。



就身份关系而言,无所谓的“假离婚”。

无论是出于降低卖房税费还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等其他目的,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当事人当初约定“假离婚”,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经法院判决离婚,还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不容后悔。



问题之二


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为卖房减税等其他目的实施“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观点一:只要订立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Eg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32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提及的“假离婚”,并不能否认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

Eg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23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共同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雷某所有的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带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黄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处置的约定,也未能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故《离婚协议书》系黄某、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观点二: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为卖房减税等其他目的实施“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无效。

Eg: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六个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赵先生与肖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为卖房减税“假离婚” 财产分割条款被判无效

裁判观点: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朝阳区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Eg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155号

裁判观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为某种目的而虚假离婚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前述认定,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则离婚协议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内容,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也无订立离婚协议后即受该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行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Eg上海长宁区法院的(2017)沪0105民初16479号判决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原告主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持此相同裁判观点的案例还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3586号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1732号


律师提示:


隐于纠纷里的最大变数,不是政策,而是人心。“假离婚”容易鸡飞蛋打。律师在此提示,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否则,“假戏”可能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为稳定婚姻关系带来了离心力,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得不偿失。

如夫妻双方如果已经为达到其他目的办理了离婚,为了防范风险,可通过收集“假离婚”的证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来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假表示,防止一方反悔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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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且该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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