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电子证据,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明力较高,法院一般会采信。所以出示电子证据时,最好是出示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
但作为一般当事人,往往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留存电子证据,一旦发生诉讼后,又可能已经失去固定电子证据的时机。如我们提交的电子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真实性存疑,是否一定会败诉。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形式固然重要,但是仍要结合全案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会败诉。
作为举证一方,如并非提交单一的证据,并非提交的全部证据皆为电子证据,即使在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每组证据都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法院年综合案件的所有证据和开庭情况,如能够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对方又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案件结果或许不一定是败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