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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电子数据

  时间: 2021-11-04      662     分享: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借贷P2P也成为人们借贷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在通过网络平台借贷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多方,包括借款人、多个出借人、借款平台、多个担保方,而且借款合同、借贷流水、代偿流水等都是通过借贷平台或者资金监管第三方形成的电子数据。

如果一旦涉及到诉讼,不论是借款合同、借贷流水、代偿流水都是案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事实,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这些电子数据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那么,当我们向法庭提交电子数据时,我们应该如何提交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形式,法院审理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司法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章专门对电子证据的鉴定进行了相关规定。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如何举证相关电子证据呢,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和网页数据进行具体说明。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作为举证一方,我们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网页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电子证据,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明力较高,法院一般会采信。所以出示电子证据时,最好是出示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

但作为一般当事人,往往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留存电子证据,一旦发生诉讼后,又可能已经失去固定电子证据的时机。如我们提交的电子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真实性存疑,是否一定会败诉。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形式固然重要,但是仍要结合全案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会败诉。

作为举证一方,如并非提交单一的证据,并非提交的全部证据皆为电子证据,即使在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每组证据都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法院年综合案件的所有证据和开庭情况,如能够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对方又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案件结果或许不一定是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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