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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时间: 2021-10-27      631     分享: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为方便、快捷,监管力度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出现很多新情况,隐藏着许多新的风险。

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合同一般都认定有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增加和调整。

重大变化:

对转贷行为的规制进行了细化,删除了“高利”和“知情”的限定条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不再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再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显示,2019年毛某向曲某借款3万元,毛某自愿从支付宝APP中的“借呗”贷款项目中借出3万元帮助毛某度过困难时期。7月31日曲某再次借给毛某5000元,该款项亦从“借呗”套现。借款共计35000元。毛某向曲某陆续归还15636.7元后再未偿还任何欠款。曲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出借毛某的资金来源来自金融机构套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认定曲某与毛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该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毛某偿还曲某剩余19363.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以合法的目的、手段、方式进行借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不仅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资金用途难以保障,还通过利率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等的政策导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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