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为被执行人的发起人和原股东。2017年7月3日,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莱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陕西佳诚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诉至西安未央区法院。法院作出(2017)陕011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佳诚公司分三期支付信莱公司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96元,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信莱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后因佳诚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信莱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佳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莱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支勃和张旗作为被执行人,要求支勃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旗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经查明,被执行人佳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资金1118万元人民币,其中支勃认缴出资1101.23万元,支兴智、陈忠孝各认缴出资8.385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均为2024年3月12日之前。2017年7月20日,佳诚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选举张旗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免去支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支勃将其拥有的98.5%的出资共计1101.23万元转让给张旗;支兴智、陈忠孝亦将其各自持有的0.75%出资8.385万元转让给张旗。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新的出资结构为:张旗认缴1118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2018)陕011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支勃为本案被执行人,支勃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向信莱公司履行(2017)陕011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支勃不服该裁定,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应作为本案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