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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转继承VS代位继承

  时间: 2021-10-18      662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的继承顺序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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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一般的法定继承顺序,也是生活中除了遗嘱继承比较常见的继承方式。但是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很多比较复杂的情形,比如发生了意外事故,此时一般的继承顺序就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了,下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简单的例子来描述一下两个非常重要的特殊的继承方式: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由此可知,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的,该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由此可知,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且没有放弃继承的,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未分割的部分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如爷爷死亡后,父亲还来不及得到该继承的遗产就去世的,由孙子来继承父亲从爷爷那里继承来(还未分配到手)的遗产。

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5、适用范围不同: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举例说明:

 例1:张父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二娃未婚。张父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根据《民法典》1128条,此时,大娃儿子大宝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大娃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2:张父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小花结婚,并有一子大宝。大娃因病先于张父死亡,小花接替赡养张父。张父终日伤心欲绝,于遗产分割前不久离开人世。张父死亡后,其从大娃处继承的遗产转继承给其法定继承人二娃、大宝(第一顺序代位继承)、小花(根据《民法典》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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