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可能减少委托人的风险,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
1. 约定技术风险的承担
《民法典》并未直接设定相关风险的分担,而是给予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认的权利。再加上技术风险并不仅仅包括开发失败未产生技术成果的风险,也包括开发成果无法完全满足技术需要的风险,并不是开发风险都会将交易完全地导向失败。这就需要双方在合同中基于开发领域对于“技术风险”以及“开发失败”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合同的可能走向有所估计,明晰双方各自所应当分担的风险比例。
2. 明确技术开发要求
对于技术功能的要求系抽象的概念,而开发成果则是具有实际功能的具体技术。抽象到具体的工程,受各方条件制约往往难如委托人所愿。为了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交易双方应当在书面上对于技术目的进行全面确认。针对技术特征较为丰富,功能实现较为繁琐的开发要求,还应在附件中进行细节约定。同时也可以考虑在开发过程中设定磋商机制,一边推进研究开发一边进行细节修订。
3. 约定技术开发计划或开发进度安排
技术开发是一段线型的流程,而非一个点状的事件。一般情况下,相关技术开发风险并不会在某个时间点突然爆发,关于技术成果能否产出、技术成果能否满足技术需求等问题,在开发过程途中即能有所预料。交易双方可以进行如下约定降低开发风险:(1)约定大致的技术研究阶段,并同时约定按照技术研究阶段验收、付款;(2)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之前,先行与开发方进行技术可行性磋商或者要求受托人提交具体的技术开发方案。
4. 约定验收流程
委托开发人之所以需要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往往是因为自身技术条件有限,难以解决当前技术问题。一方面,委托人很有可能无法及时验明技术开发成果的功能及可靠性;另一方面,技术开发很有可能是一项抽象的技术或是一段虚拟的程序,并不能如实物一般简单地进行交付。所以应当在审查合同时注意相关验收条款:基于开发要求设定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选择单方验收、双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验收,或者多种验收方式相结合,双方各自进行验收确认若产生争议再提交第三方进行鉴定等)以及验收未通过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