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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劳动者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 2021-09-24      686     分享:

基本案情 

● 自然人甲雇佣乙从事装卸、运输煤炭工作,并每月向乙发放工资。且自然人甲有一辆半挂车,平时由乙驾驶并挂靠于汽贸公司,并以汽贸公司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甲每月向汽贸公司交管理费。案发当天:乙在煤场装完煤、填煤期间,突发脑溢血晕倒在车厢,送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死亡。随后乙的近亲属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则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问题...

首先要考虑: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01

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雇佣关系;

1、甲主体不适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显然甲为自然人不属于此列。

2、甲与乙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其符合雇佣关系成立的基本特点:

(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和雇主均是自然人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02

乙与汽贸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汽贸公司可以成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分析:乙与汽贸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汽贸公司的管理,汽贸公司没有按月为其发放工资,两者之间没有存在实际给付行为以及从属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被挂靠单位汽贸公司仅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不必同时认定其与挂靠个人所聘用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行生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均认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赔偿责任问题 

● 1、如果乙死亡能够认定工伤,汽贸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汽贸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汽贸公司需要赔偿雇员近亲属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雇员乙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甲可能承担的责任

甲与乙存在雇佣关系,且乙在工作中(不是由于甲的过错)突发脑溢血死亡,从现行法律中并无找到相关赔偿依据,“突发脑溢血”属于意外事件,并不属于人身损害这类,如没有认定成工伤:乙的近亲属提出让甲承担责任:甲可能依照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多少,法院可能会依据雇员近亲属提交的赔偿数额酌情认定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乙的近亲属可能会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赔偿数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认定成工伤后,乙的近亲属既主张汽贸公司工伤赔偿,也主张甲承担责任,则汽贸公司承担了(一)的费用以后,法官可依据汽贸公司已承担的费用酌情减少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补金。

● 3、追偿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汽贸公司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向乙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

类似案例检索:


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行政裁定书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号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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