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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强制跟投型员工激励机制的或有风险

  时间: 2021-09-26      860     分享:

所谓跟投机制,是指员工以自有资金与所在企业共同投资创新业务,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最早于2012年前后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大量使用,现已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见的员工激励机制之一。跟投机制凭借其能够激发员工动力、促进创新发展的独特优势,在过往几年缔造了一个又一个财富神话。不过时至2021年,该模式的运行风险也逐渐现于人前,本文将简单介绍强制跟投模式的几点常见风险:

强制跟投可能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若公司未能与员工达成一致,仅单方面以强制跟投的名义,要求职工必须缴纳一定费用。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公司在实践中甚至要求:“不服从公司安排强制跟投会扣减工资绩效乃至于强行辞退”这样的形式更是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会使得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强制跟投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触犯非法集资类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严格意义上来讲,公司强制跟投应当要求跟投成员为企业员工,跟投资金系员工自有资金,并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跟投资金总额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对“特定人员”募集资金,不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其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面向不特定人员”要件,因此不会触犯《刑法》相关罪名。但是在实践中,项目强制跟投会对员工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员工可能会为了舒缓压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令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如果企业监督管控制度不健全,将会产生触犯刑责的重大风险。

易因为员工异动产生纠纷,造成公司压力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可能出现离职、岗位变动、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尤其在离职情形中,员工往往会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收益回报。即使企业与员工在合同中对于本金返还与收益分享周期进行了约定,以(2017)京01民终7739号为首的系列案例中,法院还是普遍支持了员工于离职后要求公司返还跟投本金的诉请。

公司难以说服员工在离职后依然与公司共担风险,坚持投资。强制跟投会不可避免地在员工异动情况下为公司增加诉累。于此同时,这也会为公司的资金周转增加压力。投资项目会存在一段较长的投资周期,而一般投资人为了长期收益也不会草率地抽出资金。但员工并不会基于投资理性放弃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在现有司法习惯的压力下,公司因为项目运营资金尚未回笼,不得不从公司其他账目中筹措资金返还员工跟投本金,会对公司资金流转产生不小的压力。

影响公司决策,阻碍改革创新

员工与企业不同,不具备直面市场中各式不确定因素的抗风险能力。在引入跟投机制后,员工需要直面承受经营风险。对于部分跟投的管理人员、骨干工作人员而言,可能会为了保证自己的跟投资金不受损失,本能地选择保守稳重型经营方案。在项目过程中出现不敢冒险、不敢创新、过于谨慎的现象,与强制跟投激发员工动力、促进创新发展的初始目的直接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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