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跟投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触犯非法集资类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严格意义上来讲,公司强制跟投应当要求跟投成员为企业员工,跟投资金系员工自有资金,并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跟投资金总额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对“特定人员”募集资金,不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其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面向不特定人员”要件,因此不会触犯《刑法》相关罪名。但是在实践中,项目强制跟投会对员工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员工可能会为了舒缓压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令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如果企业监督管控制度不健全,将会产生触犯刑责的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