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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社部联合对加班问题做出官方回应!

  时间: 2021-09-16      704     分享:

996工作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也被用来指代一系列资方要求劳方延长工时而不额外给薪的工作制度。

长期以来,一些行业、企业“996”式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了事件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对于超时加班、加班费用、劳动者休息权益等引发大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进一步明确了工时以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

此次官方回应,无疑将有助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对于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有警示作用,也为劳动者维权预期提供了可靠参考,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于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员工拒绝996,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须赔偿!

案例一

员工拒绝“996”被解除合同后获赔


案情显示:张某于 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3个月,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用人单位认可加班事实,但依据合同约定不给加班费?

无效×××,须支付!


案例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仍可主张加班费

基本案情:张某于 2020 年 6 月入职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为: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24000 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 〔2020〕 26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未履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据此否认加班事实?

不能×××,仍认定


案例三

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仍可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基本案情:吴某于 2019 年 12 月入职某医药公司,该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 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996”工时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 年 11 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50000 元。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 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加班事实的认定。

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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