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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

  时间: 2021-04-16      881     分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会约定质保金、质保期,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装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也会约定质保期和质保金,如有的装修合同约定质保硬装部分十年,质保金200万元,那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是否有效,如装修工程因不合格产生维修费用,是否可以直接抵扣该部分质保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三、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最低保修期

1、缺陷责任期双方可以约定,但是最长不超过两年;最低保修期是法定的,双方也可以约定,但是不得短于最低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一般情况下,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即使缺陷责任期已经经过,但保修期未经过,发包方仍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

4、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用,发包方有权抵扣质量保证金。

5、缺陷责任期限届满未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就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无关。


四、质保10年如何理解

1、质保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如把质保期理解为缺陷责任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所以超过部分是不是无效。经过查询相关案例,法院认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超过2年的,法院判决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成立。

2、如把质保期理解为质量保修期,法律只是规定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是2年,现双方约定保修期10年,超过最低的保修期年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但是此处的质保金200万元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呢,由于按照法律规定,质保金对应的应该是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无关,因此很可能无法直接抵扣。但是在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发包方仍可以向施工方主张。

综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有法律区别的,在合同签订时,我们不仅要注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也要注意把二者区分,以免合同条款出现混淆、矛盾、语义不名,产生多种理解,导致我们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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