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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时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腾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22-04-01      571     分享: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A区10层M座。
法定代表人:张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家,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腾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老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本,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盛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新丰仓库14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喜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配琪,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峰斌,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诉人西安华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腾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盛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配琪、岳峰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3元,西安华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西安华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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