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2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113号崇立金世园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育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瑞,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8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惠红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运刚,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苑小区6幢2-101号。
负责人杨金荣,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致案件部分事实尚需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8元(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