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执行。
二、是否需要仲裁前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既员工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劳动争议均需仲裁前置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直接受理,有的法院需要劳动者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取得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效问题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适用仲裁时效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如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关系还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其起算时间一般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开始起算;也有的法院认为仲裁时效还可以从社保局告知劳动者无法补缴社保之日起算。
四、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第一,法院支持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前提之一系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如未达到退休年龄,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有的法院仍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交社保局回复的无法补交社保的书面回复函,有的法院不需要劳动者提交默认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
第三,劳动者如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未满十五年,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定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工作为基数乘以其实际工作年限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第四,劳动者如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五年,司法实践中,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或者60%为基数,向该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直至该劳动者死亡之日。
五、建议
1、为避免仲裁时效经过,最好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2、为避免社保局不对个人出具无法补缴的书面回复,仲裁时加上一项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以此取得补缴或者不能补缴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后续主张无法补缴要求赔偿损失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