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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爽约”交房,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购房者解约后无需继续还贷,开发商承担“全链条”退款责任!

  时间: 2025-07-11      17     分享:

开发商“爽约”交房,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购房者解约后无需继续还贷,开发商承担“全链条”退款责任!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引发全国关注——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这则案例直面商品房交易中最尖锐的痛点:当开发商无法交房导致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双双解除,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件聚焦:停工楼盘背后的民生困境

2021年12月,陆某、张某千与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约118万元。购房者支付了43万余元首付款,剩余7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融某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

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于2023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然而直至2024年3月,案涉楼盘已停工数月且复工无望,开发商明确表示无法交房。此时,购房者不仅损失首付款,还背负着银行月供,进退两难。

购房者被迫起诉,提出五项诉求:

1. 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及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2. 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3. 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4. 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5. 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核心突破:确立“双重解约权”与开发商终极责任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两点裁判规则的确立,均被最高法作为类案指引纳入案例库。

双重合同解除权:打破“房财两失”困局

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长期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更关键的是,《担保贷款合同》也应当一并解除。两份合同虽独立但具有“目的整体性”: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若继续要求购房者还贷,将显失公平。

意义突破:首次在入库案例中明确支持购房者“在同一诉讼中同时解除两份合同”,避免分开诉讼导致的程序拖延和责任推诿。

开发商“全链条”退款责任:从首付到月供的全额兜底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须承担购房款、贷款的全额返还责任,包括:

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支付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者无需继续还款)

返还购房者已支付款项:首付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责任分配逻辑: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和贷款实际使用者(贷款由银行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是风险的制造者和利益获得者,理应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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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判断是否符合解约条件

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合同宽限期

项目已实质停工且短期内复工无望(需收集停工照片、住建部门证明等)

步骤二:发出书面催告函

通过EMS发函要求开发商限期交房

保留邮寄凭证及函件内容,作为“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

步骤三:立即起诉并精准列明五项请求

1. 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贷款合同》

2. 判令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

3. 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及利息

4. 判令开发商支付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5. 判令开发商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

步骤四:重点准备三类证据

合同履行证据、违约事实证据、损失计算依据

步骤五:主张开发商财产保全

及时申请查封开发商账户或未售房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执行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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