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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屏摄争议:法律禁止的是“盗录”, 还是“分享美好”?

  时间: 2025-06-27      58     分享:

电影屏摄争议:法律禁止的是“盗录”,

还是“分享美好”?

 

看电影时“屏摄”发朋友圈涉嫌违法吗?随着电影行业的持续发展,走进电影院观影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观众享受电影带来的视听盛宴时,一个不和谐的现象屡见不鲜——屏摄。不少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拿起手机对银幕画面进行拍摄,有的拍完发朋友圈分享,有的甚至将片段剪辑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但这种看似平常的行为,实则可能暗藏法律风险。

一、何为“屏摄”

“屏摄”指观众在影院观影时用手机等设备拍摄银幕画面的行为,包括静态照片(摄影)和动态视频(录像)。从法律角度看,屏摄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侵犯《著作权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赋予电影作品的权利。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此条款明确禁止对电影的动态录制行为,也就是录视频,但屏摄本身也包含拍摄静态照片,录像记录的是电影一部分的连续画面,对于影片内容的摄取是更加完整全面的,也意味着对于权利人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拍照仅仅涉及单帧画面,缺乏连续性,对于原电影内容的复现和利用程度远比不上录像,故而未将其列入法律规范之中也是情有可原的,但若涉及持续拍摄且可转换成视频的Live照片(本质为2-3秒录像),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目前大多数人认为“屏摄”应当被禁止的理由,是基于“屏摄”利用了他人作品的内容。基于保护创作的价值观,这样的行为很容易被观众或业人士认为是侵犯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甚至“朋友圈传播盗摄会构成侵权”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词条。就屏摄的法律属性来说,与之关系最密切的确实是著作权法。那么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屏摄”以及在朋友圈传播屏摄照片,是否会侵犯电影权利人的著作权呢?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屏摄行为本质是对电影画面的“复制”,若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而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涵盖以下三点:1.目的正当性: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或介绍作品。2.使用适当性:引用内容的比例和方式不得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3.不影响权利人利益:如拍摄少量非关键画面用于朋友圈观后感,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拍摄长视频或核心剧情并传播,则可能损害电影票房和版权方利益

由此可知,单纯的拍摄少量画面且仅保存于设备之中并未进行传播、仅用于社交媒体配图发表观后感(引用非关键画面且未形成剧情替代)、在朋友圈发布单帧照片等非营利传播,均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可得,若将屏摄内容用于广告、引流或售卖资源(如兜售“枪版”),或录制长视频甚至完整影片上传至网络平台,使观众无须购票即可观影,均属于突破合理使用边界的违法行为。

三、该当何罚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若属于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屏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

四、如何改进

综上所述,屏摄问题的解决需法律细化与公众教育的结合。法律层面,建议修订《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拍照与录像的区分,出台配套细则;公众层面,倡导以票根、海报替代屏摄,尊重创作与观影文明。唯有如此,才能既保护电影产业的创造力,又满足数字化时代的分享需求。

平心而论,屏摄本身并不是一件十恶不赦的行为,大多数人的屏摄行为也都属于合理分享的范畴,本身也无侵权的故意,所造成的影响也远远达不到违法的程度,可法律所约束的从来都是社会的底线,要想让去电影院这件事变得更加美好,最终所能依靠的,还是人们内心对自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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