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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 2025-05-30      17     分享: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朋友借钱抹不开面儿,借条微信都没提过利息的事,眼看过了还款时间朋友也不提还钱,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还能要利息吗?

 

借款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债权人因贷出币而从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故对于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不区分借贷合同是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是因借款人不按双方约定或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虽然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引用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故关于逾期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时的逾期还款之日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届满,即出借人书面催告之日。

 

 

提示:

借款时形成书面借条、欠条、借款协议。

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及借款人身份信息。

通过非现金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支付,可在备注或附言写明款项用途、性质。

逾期未还款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微信短信形式应留存好相关截图记录,电话催告保留通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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