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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次债务人(第三人)协助法院执行程序的相关要点

  时间: 2025-02-28      101     分享:

在执行案件中,次债务人(第三人)协助法院执行程序的相关要点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经常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即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情形,即在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能要求该次债务人配合法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冻结被执行人的该等债权。

而该执行程序则势必会将次债务人(第三人)直接拉入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中,有关法律规定还对次债务人(第三人)不予协助配合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较为严重的惩戒后果,但如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对次债务人(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准确规范的执行也非常重要,下文则将相关法律条文、执行步骤等常见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归纳,以便供大家共同学习。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2)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3)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159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2)第499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得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一般程序如下,首先执行法官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该次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次执行法官需向第三人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最后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形需向第三人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强制执行。此外,我们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第三人在被要求协助执行时,第三人也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和措施。

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协助执行流程和步骤

1.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证据,应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交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附上相应的佐证材料,并且只要满足“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两个条件,则申请执行人即可凭着掌握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法院审查

法院执行部门在审核到期债权材料时,主要关注两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是否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法院审核后,若确认满足“债权明确”和“债权到期”两个要件,则执行法官会依法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停止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并核实到期债权的情况。

3. 法院采取措施

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需停止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并核实到期债权的情况。执行法官还会向第三人直接送达《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常载明的内容具体包括:1)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的;(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注意的是:(1)《执行工作规定》要求法院“直接送达”,而公告送达无法保障第三人一定知悉该内容,故通常会认为“公告送达”不属于“直接送达”之列,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民诉法解释》第499条规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也不是冻结债权的必要条件,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4. 第三人主动履行或法院执行划扣

部分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后,会主动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履行且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可直接在第三人到期债权范围内强制执行,无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5. 处理异议

如果第三人对债务的存在或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实质性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中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继续执行。

三、协助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程序如何处理?

通过检索裁判案例、裁判宗旨,可以总结得出结论,即在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通常会面临第三人提出否认或者反对及异议程序,而该异议程序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阶段分为:协助执行阶段、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阶段、强制执行阶段。

(一)协助执行阶段

1、首先,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提出异议救济程序,根据上述《民讼法解释》第499条,以及《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第48条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等相关文件后,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2、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之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第三人对冻结债权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解除冻结且不得审查。这是因为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另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审查认定。然而,执行法院作出的冻结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实质是要求第三人停止对被执行人或其他案外人进行付款,该内容与第三人主张其并不负有到期债务等不能履行的异议请求相一致,实质上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第三人以不负有到期债务或债务尚未到期为由请求解除冻结的,应不予支持。

(二)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阶段

(1)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实体异议: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法院不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实体审查,只要第三人提出债权不存在、债权金额未确定、债权未到期、第三人拥有履行抗辩事由、债权已消灭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有关的实体异议,法院就需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措施且不得审查。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则第三人无法通过异议的方式解除对第三人的执行措施。

(2)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其他异议: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债权本身,而是以其自身没有履行能力、自身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理由,则该类理由不属于对债权提出实体异议,不能产生停止执行的效果。需说明的是,如第三人既提出实体异议、又提出其他异议,且两项异议金额可以进行明显区分,则法院可将提出其他异议部分视为没有异议,并对该部分债权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阶段

(1)第三人收到多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处理第三人收到多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如对债权本身存在实体异议,则应分别向多个不同法院提出异议,启动停止执行程序。但是,第三人对债权本身不存在异议,则应当按照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先后履行,对于先履行部分的债权,应视为第三人已向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发出履行通知的法院不得再次将该部分债权纳入执行范围,第三人可针对执行金额直接向后发出履行通知的法院提出实体异议。

(2)法院未告知异议期限情况下的处理。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采取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如果执行法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到期债权,也没有向次债务人指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并不因为执行法官未告知异议权而导致次债务人丧失异议权。为充分保障第三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第三人在强制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仍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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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实务问题

(一)法院能否查封、冻结次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49条规定,法院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可对次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来说,如次债务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此外,执行法院在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权的同时,通常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财产。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审查异议,而是直接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继续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2)首先,在执行程序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相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并且在目前执行程序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直接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并且,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通常不能直接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也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程序,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在执行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如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判决支持债权人的主张,那么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次债务人可以成为代位权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转让债权行为能否对抗协助执行程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101条明确指出,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此处包括次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试图通过债权转让来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保证法律判决的有效执行。如果债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故被执行人转让债权的行为通常不能直接对抗协助执行程序。

(2)但是,通常在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会面对其债权人即被执行人对外转让债权的行为,基此会导致难以确认债务履行对象、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风险。可是,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依法需要承担停止止付义务,即该笔债务不得向申请执行人之外的任何一方履行。但此时,需严格把控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送达前就已到达次债务人?但是,出于对恶意逃避债务的防范目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被执行法院否认,并且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对此提出异议之诉或者撤销权或合同无效诉讼,推翻债权转让的效力,则此时次债务人若擅自履行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3)因此,如次债务人面临债权转让的,应当留存好收悉债权转让通知的书面证据,固定收悉债权转让通知的日期等事实,并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及时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债权转让情况,及时提出异议或通知债权受让人提出异议,在执行法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之前不应擅自对外付款,以免陷于妨害执行的风险。

(三)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是否有权再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如果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否认有到期债权,或该到期债权未达到支付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如下所示:

 

(1)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合法且确定,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明明有可以用来还钱的债权,却迟迟不行使权利基此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对外享有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诉讼权利

2)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而言之,执行法院在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涉及多项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及方式,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早日执行回款结案,但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次债权人(第三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充分保障第三人的救济权利,以此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及其他案外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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