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未成年后请求变更抚养权能否获得支持?
近年来,夫妻双方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的案件时常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不断完善并统一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引导当事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争议解决的出发点,通过司法手段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经典案例:协议离婚后隐匿子女,起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基本案情】
勇某(女)与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起,婚生子一直随勇某在河北省霸州市生活。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议离婚后,勇某拒绝钟某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挠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并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
【裁判要旨】
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孩子探望权的剥夺,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予制止。法院考虑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经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现双方收入相当,勇某亦没有证据证明钟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勇某故意隐瞒婚生子就读幼儿园信息,阻碍钟某正常抚养、探视婚生子,并不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钟某坚持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婚生子,并同意抚养费自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勇某诉讼请求,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往往在起诉离婚或者变更抚养权前,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由己方实际抚养的现状,为在诉讼中赢得抚养权做准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孩子享受不共同生活一方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该案例对一方隐匿孩子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希望对“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如何进行抚养权的合法变更?
变更抚养权主要分为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这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体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细化解释了变更的具体情形与相应要求。但是当事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法院会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真实、成熟,避免受胁迫或误导;②避免抚养权的变更伤害未成年子女:变更过程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重,减少冲突对其影响;③明确抚养费与探视权:变更抚养权后,原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探视权需明确约定;④涉及执行问题:若对方拒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在侵害子女的人格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抢夺、藏匿子女并不能优先取得抚养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准确适用法律,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也要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营造法治氛围、筑牢法治根基,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