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也要守制度
文:法际线
【案例介绍】
杨某于2013年2月18日到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2月1日,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搬迁至陕西省渭南市办公,杨某亦随之至渭南工作。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6日,杨某请休产假,并于3月28日生产一子。产假期满,杨某以工作地太远无法哺乳孩子为由申请继续休假,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作回复。2015年8月18日,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邮寄书面通知,要求杨某于8月20日前到岗上班,杨某收到通知后未回岗上班,再次申请休假。2015年8月24日,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日,杨某办理离职手续。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杨某工资至2015年8月5日。
后杨某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该委驳回杨某的请求。杨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杨某、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双方争议的起因系杨某家庭住址距离公司办公地较远,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对此,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与杨某协商或调整工作岗位,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虽称曾于8月初告知杨某可至新址上班被杨某拒绝,但并无证据证明。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称杨某严重违纪,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杨某要求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某、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1日期满,但此时,杨某处于孕期,双方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其哺乳期满,故杨某要求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则解读】
我国法律对“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特别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伤、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但同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即使女职工处于“三期”,仍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基本制度,遵守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有恃无恐”,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一些用人单位也不知该如何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实质上,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而非是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存在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