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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时间: 2024-12-13      13     分享:

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在我们的生活中,向银行贷款,向他人借款,是经常会发生的,那么,作为出借金钱的一方,往往会担心仅凭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借款,所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些其他的增信措施,比如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那么,作为保证人,我们应该知道哪些关于保证的法律知识呢,今天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一、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有权抗辩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自己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而且,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除债务人存在特殊情形下,法院的判决书主文中应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无论债务人有无能力偿还借款,连带保证人均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如当事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债权人会约定保证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如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债权人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仅需债权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邮件、微信等方式主张过保证责任即可。

三、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人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如果一笔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一)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三)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

(四)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如A向B出借了100万元,C、D、F、G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为每人四分之一。假设C向A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同时,向B债务人追偿到了20万元,还余下80万元未追偿到,那么,C有权向D、F、G每人追偿20万元。

四、关于免除部分连带保证人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给连带保证人其中的一人豁免的债务,对其他保证人和债权人是否有影响。

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注: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规定的连带债务人,指的是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的情形(该定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02页中的注解)。因此,如果债权人免除的是相互有追偿权的某个保证人的债务,那么,其他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范围相对应发生豁免。

举例说明:A向B出借100万元,C、D、F、G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为每人四分之一,即每人承担25万元的保证责任,现在A债权人豁免了C的保证责任,那么D、F、G就只用在75万元的范围内向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关于某一保证人的保证期限经过,保证责任的豁免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导致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对债权人和其他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有无影响。

依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来源于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以及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如果多个保证人之间系相互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其中一人主张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其他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金额会按比例减少,和债权人豁免连带共同保证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产生类似的法律后果。

举例说明:A向B出借100万元,C、D、F、G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为每人四分之一,即每人承担25万元的保证责任,现在A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C主张保证还款责任,C保证人就不用向A债权人承担25万元的保证还款责任,同时,其他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后又丧失向C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那么D、F、G就只用在75万元的范围内向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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