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是否能并用以及
计算期限
合同纠纷作为民商事诉讼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每天都有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当中,经过专业律师把关修订的合同一般均会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尤其对于双方存在付款义务时,一般都会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以防止对方逾期付款,但如因逾期付款造成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就会涉及约定违约金及法定迟延履行金是否能并用以及可计算至何时的问题。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系两种不同但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何时的问题,根据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再77号公报案例的意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对于认为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对于逾期付款行为一直存续的,应当主张逾期付款责任直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才能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