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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变化

  时间: 2024-03-15      381     分享:

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规则变化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主体,其法律环境的稳定性与前瞻性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商业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权责的重要体现,股权流转代表着公司控制权的移转和变化。新《公司法》第四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有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少实务中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部分重大变化进行简要梳理。

一、简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情况下,转让股东发出对外转让的书面通知后,股东可能存在为拖延时间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虽然最后的法律效果仍是“视为同意转让”,但很有可能导致股东错失转让时机,损害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益。相比之下,新《公司法》删除“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不再赋予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权利,只需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股东可直接出售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的程序这对防范股东恶意阻挠股权转让,提高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率意义重大。

二、明确了未缴纳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现行《公司法》未对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发生股权转让后,到底由谁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受让人需承担怎样的责任,区分了两种情况: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转让逾期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权的,出资义务不发生转移,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让人进行股权交易时,要做好尽职调查,确认转让方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瑕疵,以免将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了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在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1、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依照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即股东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持反对意见的,公司控股股东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且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注销。此次修订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回购、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制度更加清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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