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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时间: 2024-03-08      563     分享:

公司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某某入职某A公司保卫部任保安某日某某因公司发放的工资少便与其上级主管某某沟通的过程中肢体冲突事发后,A公司向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在xx日中午班中私自外出酒,并在醉酒状态下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A公司《员工手册》第六条规定,本公司现定于xx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裁决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出具后,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A公司以某某班中外出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而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已公示或告知某某,该《员工手册》不能成为某建业集团公司解除与某某劳动关系的依据,某A公司解除与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A公司支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或者没有向劳动者公示,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不产生效力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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