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其鉴定目的就是为了向法院提供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并且以此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查明事实并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有关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方式(此处特别说明: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文规定,司法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的一种),但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就是关键考量因素,因为此涉及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而言,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负有举证说明其诉求能够依法得到支持的责任,同时如提出答辩请求的一方主张相反的意见即不认可诉求成立,则也负有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诸多司法实践案例和法官释明观点,总结得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般都是由主张工程款的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工程款的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如发包人等要求扣减工程款的,则由发包人等就其所抗辩应扣减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提出鉴定申请。
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其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可否重新提出鉴定申请,以及二审能否组织鉴定程序等,经检索案例和实际代理案件,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就此问题进行阐述,供大家交流学习: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相关最高法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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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引发相关思考问题:
1、对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工程造价),应当提供举证的一方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如何处理?实践中,针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则为了妥善正确处理纠纷,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时,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果经释明后仍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则依法判令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并未限定于只能在一审期间申请鉴定,当然未禁止二审期间可以申请鉴定。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但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能否在再审期间向法院申请鉴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以鉴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需要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因当事人拒绝鉴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这些特殊情形主要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涉及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性事项的。
4、律师建议,因一审未能申请鉴定导致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若通过鉴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争取在二审中启动鉴定程序。如何说服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律师认为,除了当事人除了向法院说明鉴定的重要性外,还应当解释一审未能申请鉴定的主客观原因,并在二审中克服困难作出的努力。即使不能在二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也应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宗旨,争取二审法院能够发回重审,再次申请启动司法鉴定,避免不利法律后果的产生。
5、再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首先应当全面分析己方所持证据材料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相匹配,即证据是否已达到完善,对于诉求的工程款项金额是否存在有效的结算资料。如起诉时己方还未持有有效的工程款结算等资料,那必须认真考虑是否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明确具体工程款项金额,尤其是经主审法官释明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鉴定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争取最有利的鉴定结果,同时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