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价值损失的计算方式
财产损害纠纷赔偿指因为侵权或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价值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损失或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实现预期收益)的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款仅适用于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针对有体财产,其他财产权益的保护,由特别法再加以规定。
一、财产损失的分类
价值损失
无权占有他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是被侵权人丧失对该财产的占有,损坏他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则是被侵害财产的损坏。直接损害原则上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填补,不需要按照1184条规定的方法计算。1184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指丧失财产占有和损坏他人财产等实体损害,而是指被侵权人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就是根据差额法计算出来的抽象财产损失,也就是价值损失,一般是将直接损害进行折算的结果。
间接损失
侵害他人财产,既可能造成该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害,也可能造成其他财产损害,也就是间接损害。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间接损害并非实体损害,仅仅表现为被侵权人财产总额的减少,既包括本不该减少而减少的财产数额,也包括本该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数额。
二、价值损失的基础计算方式
该条只列举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一种计算方式,同时规定了其他合理方式为兜底条款。因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损害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该方法为基础计算方法,应当遵循时间、价值两个标准来计算。
时间:损失发生时
计算财产损失应当以损害情形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损失发生后的财产价格发生波动,原则上不予考虑。损害发生时一般以侵权人过错发生时、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返还时来认定,对于持续性侵权,一般按照按照侵权持续期间的平均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具体而言,价格上涨的风险一般由被侵权人承担,损失发生后价格上涨,被侵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反之,价格下跌的风险一般由侵权人承担,损失发生后价格下跌,侵权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赔偿数额。
价值:市场价格
确定财产市场价格可遵循以下方式
被侵害的财产属于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可以按照被侵害财产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计算财产损失。
该财产既无市场统一价格,也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时,该财产在损失发生之前或者之后已经成交的交易价格,如被侵权人的购买价格,可以作为认定市场价格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什么地方的市场价格为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既然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那么按照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相对更为合理。
三、其他合理方式
在被侵害财产价格持续上涨或者持续下跌时,如果继续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故意拖延赔偿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此时,就需要对计算损失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正,将损失发生后的价格波动考虑进来。其他合理方式只有在上述基础计算方法“显失公平”或者失灵时才能适用。
另,侵权损害赔偿也可能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此,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仍可能事先就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