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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不当行为引发的高额违约金能否被支持?

  时间: 2023-05-12      268     分享: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短视频风口悄然而至,随之而来的网红经纪公司和直播平台更是乘风而上,紧抓粉丝经济的福利,大快朵颐,分食流量蛋糕。于是,作为网红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主播,便成了各大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的争相签约对象。而主播们往往在面对对手平台、竞品公司抛出的橄榄枝时,容易被金钱冲昏头脑,做出些前期合同约定中所禁止的不当行为,导致不得不面对前期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在实务中,这些高额违约金能否被支持?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特撰写此文据以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精选案例

案例一:【(2023)京01民终225号】

【裁判结果】:支持违约金70万元。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10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柏雪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主要参考柏雪的违约行为给典激时代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除作为经纪公司的典激时代公司履行《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的预期利益损失外,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在前期对网络主播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支出了较大成本。案涉抖音账号在柏雪发布作品、动态以及典激时代公司的推广下,积累了约250万粉丝,而粉丝数量是衡量账号后续使用过程中可得收益、转让第三方时价格的主要参考标准。综上,结合柏雪在履行合同期间典激时代公司的收益情况、柏雪终止履行合同后典激时代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账号进行推广、收益产生的损失以及柏雪单方面终止合约具有较大的过错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2021)粤0115民初22586号】

【裁判结果】:支持违约金200万元。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播除了靠自己的实力外也必须依托直播平台,其用户数也会随着其知名度而增加。而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也须靠主播为其带来利益,因此,为防止主播走红后随即跳槽的情形出现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无可厚非。再者,洪竟耀作为博冠公司众多主播的一员,不论其业绩表现如何,均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对于博冠公司而言,主播擅自跳槽会造成其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损失,甚至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洪竟耀如何选择其发展途径均不能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综上所述,博冠公司诉请洪竟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三、律师评析

主播与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合同中往往约定了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在检索相关案例后发现,这些高额违约金被支持不予调减的比例并不低,思考其原因,一方面主播是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关键性资源,签约后,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往往会投入高昂的前期宣传曝光费用,在投入这些费用后,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仍需面临相较于主播更高的商业经营风险,主播的不当违约,将导致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重大经济损失及高额的商业亏损;另一方面,网红经济下,流量红利是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生存根本,这些互联网公司的估值也要着重参考其占有的粉丝流量,而主播的违约行为致使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估值及发展空间、融资空间严重减损。因此,实务中产生了大量此类高额违约金不予调减全额支持的判例。

最后,律师建议网红主播们需诚实守信,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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